广东王某伙同他人以向社会公众销售新某公司“原始股权”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并承诺在公司上市后可获得丰厚收益,后无法兑付,导致260人形成损失6100万余元。集资款被用于业务员提成、运营开支、兑付本息及其他投资项目。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案例分析】
股票发行是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融资行为。该案被告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发行原始股权,并承诺可退股、可分红返利,以投资原始股为幌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碰法律底线。其行为也具有非法集资的共同特性:
一是非法性。王某未经依法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实际控制、支配、使用客户资金,用于兑付本息及其他投资项目,扰乱金融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是不特定性。王某利用多种宣传手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广泛集资,涉及面广,给社会公众造成较大侵害。
三是利诱性。王某违背金融投资规律,进行虚假宣传,向客户承诺高收益,通过承诺客户可退股、可分红返利等方式,利诱客户投入资金。
【风险提示】
小广温馨提示:慎投“原始股权”,莫入非法集资陷阱。
一、选择合法机构。通过股市进行投资理财应选择正规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正规证券市场中挂牌交易的投资品种均有严格的准入门槛,对于没有监督管理层批准文件的证券产品要避而远之。
二、谨慎分析风险。对于难以辨别真伪的项目,要保持谨慎的态度,不懂不碰,多问身边专业人士的意见,避免陷入圈套。
三、理性看待收益。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于“高额回报”“高额投资”“高额收益”的投资项目要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