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州银行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积极依法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简称“房贷”)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行发放的以LPR浮动利率定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
二、利率定价机制调整规则
(一)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客户可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重新约定时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公布的为准。
(二)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选择按3个月、按6个月、按12个月重定价。存量房贷调整重定价周期后,原贷款合同每年1月1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确定的对应月份的1日为重定价日;以贷款发放日对月对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和贷款发放日期确定的对应日期为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调整后,原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贷款存续期内仅可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三)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客户需先向我行书面申请转成浮动利率,以最近一个月LPR转换为加点形式,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再申请按上述规则进行利率定价调整。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之后,客户不可再申请转回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四)深圳地区的二套房贷,如符合“二套转首套”房贷条件的,客户可向我行申请“二套转首套”,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转成首套房贷,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进行利率调整。“二套转首套”要求以当地政策为准。详情请咨询贷款经办行。
(五)利率调整范围不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贷款),以及其他不符合《公告》要求的个人贷款。
三、申请渠道及生效时间
(一)自2024年11月1日起,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利率加点幅度调整,符合条件的,我行将及时予以调整。
(二)自2024年11月1日起,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以及“二套转首套”的房贷客户,可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二套转首套”。审核通过后,如符合上述利率加点值调整规则,可继续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
(三)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向贷款经办行提出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符合条件的,我行将及时予以调整。
(四)利率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调整将于调整成功次日生效。利率调整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五)我行正在加快优化系统功能,推进手机银行APP受理关于利率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及查询等相关服务。请留意后续我行通过广州银行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的相关事项。
四、温馨提示
(一)为保护您的权益,敬请您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发布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如符合调整条件,请及时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利率定价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谨防电信诈骗。
(三)如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联系贷款经办行更新。
(四)如您对利率定价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联系贷款经办行。
敬请您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如需帮助,可通过贷款经办行、客服电话96699(广东)或400-83-96699(全国)或86-20-96699(境外)咨询。
特此公告。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