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下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二、我市开展维修资金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我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维修资金如何管理?
答: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心六区维修资金归集等具体事务;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维修资金归集具体事务,由所在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使用具体事务,由所在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协助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开展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算和对账等工作。
四、谁是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
答:(一)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后,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的,且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约定由购房者交纳的,交存主体是开发建设单位。
(二)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前或者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03年9月1日后的,交存主体是业主。
五、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是什么?
答:(一)购房者在2008年7月3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二)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2008年2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三)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购买的房屋在2008年2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办理大确权商品房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高层(有电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独立非住宅物业可参照高层(有电梯)住宅的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六、如何交存维修资金?
答:(一)业主交存:房屋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凭房屋权属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自行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若为代办,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专户管理银行为业主建立维修资金分户账,并出具维修资金分户专用票据。若业主为法人组织,有效身份证件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另外需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开发建设单位代交:以预售方式销售的房屋,在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按照预售房屋所在楼宇或区域的报建面积,交存全部首期维修资金;以现售方式销售的房屋,在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销售房屋所在楼宇或区域的实测面积,交存全部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可以凭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维修资金分户专用票据,向物业买受人收回其代交的首期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完项目概况后,登录广州市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s://wxzj.gzcc.gov.cn/(https://112.94.70.72)发起代交申请,业务全流程网办。代交首期维修资金的办事指南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选择“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服务窗口,搜索“维修资金”进行查询。
七、如何登陆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
答: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wxzj.gzcc.gov.cn/(http://112.94.70.72)。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通过系统跳转到省统一认证平台注册认证后,即可登录系统在线发起业务申报。
八、如何查询房屋是否交纳维修资金及维修资金余额?
答:(一)线上查询:
(1)个人业主:可通过绑定“广州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在“维修资金”栏目的“维修资金查询”中查询个人名下绑定房屋的维修资金情况。
(2)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可登录广州市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
(二)线下查询:
查询地点为专户管理银行网点柜台。
(1)业主:个人业主可凭房屋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查询;若业主为法人组织,身份证明材料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另外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实)查询。
(2)业主委员会:可凭加盖公章的业委会备案回执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实)查询。
(3)物业服务企业:可凭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物业服务合同(或相关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实)查询。
(4)开发建设单位:可凭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实)查询。
九、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代收维修资金?
答:我市自2007年7月6日起已明令禁止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维修资金,已代收资金的,应及时将资金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并分解到户。但业主授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交、代办维修资金业务的除外。
十、维修资金有何增值手段?
答:维修资金可以用于银行存储和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以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十一、什么情况下需要续交维修资金?
答: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续交方案经业主大会同意的,业主应当按照续交方案交存维修资金。
十二、如何办理维修资金分户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答:(一)线上办理:
业主可关注“广州物业管理”公众号,进入“广州物业管理”公众号——“维修资金”栏目——“维修资金查询”,点击“申请办理在线更名”,进入业务办理页面,上传页面提示的相关资料后,提交申请。
(二)线下办理:
个人业主可持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若为代办,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前往专户银行网点变更信息。若业主为法人组织,有效身份证件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另外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如何查询办理维修资金业务的专户管理银行网点?
答:专户管理银行网点可关注“广州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在“维修资金”栏目的“办事指南”中查询。
十四、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是哪些?
答: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可以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财产保险。
十五、如何使用维修资金?
答: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可登录广州市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应由组织实施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经规定比例业主同意后,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并具体实施;符合紧急使用维修资金情况的,无需业主表决。
十六、如何确定维修资金使用的组织实施单位?
答:有物业服务人的,由物业服务人组织实施;没有物业服务人,或者物业服务人未组织实施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实施。
十七、使用维修资金按照何种规则分摊到户?
答: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分摊,可以约定以户为单位平均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专有部分面积占专有部分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十八、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紧急使用维修资金?
答:发生危及房屋使用、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立即组织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
前款所称紧急情况包括:
(一)电梯故障。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电梯存在故障隐患且要求整改,并经专业电梯检验机构检测,认定故障隐患产生的原因。
(二)消防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认定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要求整改,并经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认定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
(三)外立面脱落。经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检测,认定楼体外立面脱落或存在脱落危险。
(四)房屋渗漏。经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检测,认定屋面、外墙渗漏。
(五)供水故障。占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总人数10%以上业主确认二次供水水泵、供水系统运行中断。
(六)排水故障。占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总人数10%以上业主确认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七)供电故障。占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总人数10%以上业主确认供配电设施设备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
(八)经业主大会决定,认定危及房屋使用、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
十九、如何申请紧急使用维修资金?
答:符合紧急使用维修资金情况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业主;维修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代管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同时告知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根据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意见、专业机构的检测报告或者业主确认结果登录广州市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提出使用方案。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前,将使用方案向业主公开,听取业主意见,接受业主监督。在使用方案公开之日起10日内,占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或者达到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约定比例的业主提议使用方案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组织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组织实施单位通过广州市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具体实施。
温馨提示:更多维修资金的相关资讯,请关注“广州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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