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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银客户服务协议

广州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客户线下签署《广州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申请表》、《个人手机银行业务申请(变更)表》或线上点击勾选本服务协议,即视为客户已经充分阅知本协议,对涉及客户权利与义务的内容给予充分的注意,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 (客户)、乙方(广州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是指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广州银行电子银行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短信等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理财和支付结算等服务。

“密码”指客户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

“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是指用于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其存储介质是USB KEY或动态令牌等硬件介质。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注册卡号(客户编号、注册手机号码)或存折账号或数字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

(二)甲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三)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6699(广东)”或“400-83-96699(全国)”、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广州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在网站上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名确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官方网站(网址: http://www.gzcb.com.cn)下载官方应用软件,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或下载;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服务电话“96699(广东)”或“400-83-96699(全国)”,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

(四)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卡号、客户编号、密码及数字证书,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五)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身份证号码后六位、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甲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该妥善保管身份验证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身份验证信息内容。

(六)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甲方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2.甲方数字证书或动态令牌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证书密码遗忘,应办理更换、解锁或密码重置手续。

(七)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可通过乙方电子银行办理账户、银行卡临时挂失。临时挂失即时生效,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后自动解除挂失,甲方应在挂失有效期内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未履行该义务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于发生经济损失应承担的责任按照相关业务章程、规定办理。

(九)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一)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三)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十四)甲方使用电子银行交易服务,应按法律法规及银行业务管理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但银行免收客户费用的除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五)甲方同意乙方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主动扣取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注册卡号、客户编号、密码、数字证书及动态令牌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甲方承诺不因该电子信息记录等由乙方单方制作而提出异议。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七)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二)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四)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五)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因工作失误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条 授权条款

一、甲方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享受乙方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乙方及其服务机构为甲方提供更好的客户服务和用户体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向乙方的服务机构获取、查询、收集甲方的信息。为确保甲方信息安全,乙方及其服务机构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司法机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

三、实际处理相关信息前,广州银行将通过隐私政策或单独弹窗等方式,向客户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涉及的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客户授权同意。

 

 

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六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6699(广东)”或“400-83-96699(全国)”,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自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一、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二、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三、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九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的解释权属于广州银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