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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二十五):拒绝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
时间: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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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11月5日,有同学向某在校学生张某租借闲置的银行卡,并表示会支付8000元报酬。张某很是心动,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该同学,并告知了银行卡密码。三天后张某在校内被警方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带走。

  【案例分析】

  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银行卡、手机卡应当以实名办理并由本人使用,如果向他人出租、出售,且银行卡、手机卡被用于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情节轻微的,也将被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5年内不得新开立账户,所有银行业务均需到柜台办理,禁用手机支付。相关行为也会被记入个人征信报告,对后续办理信用卡、房贷、车贷等信贷业务有较大影响。

  【风险提示】

  小广提示广大消费者:拒绝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包括银行卡)。

  (一)银行卡仅限本人使用,同时请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key等账户工具,保护好登陆账号和密码等信息。

  (二)对于不再使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如丢失身份证,应立即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挂失处理,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三)如因前期认识不到位,曾参与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应积极配合银行进行处理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和提供线索,争取宽大处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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