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竭诚为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办理各种单位人民币存款业务,并能根据客户资金支付情况,为客户设计存款组合,方便企业运筹资金,增加利息收入,提高资金效益。
一、活期存款
客户可根据需要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存入用于日常结算、提取备用金等使用的资金,该帐户内资金可随时存取。活期存款帐户按照结息日(清户口)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本金元以下尾数不计息。单位活期存款一般按季计息。
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企业)或批文/登记证书正本(非企业)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正本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经办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书;
5、财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6、单位财务专用章、有权人名章及公章;
7、如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客户,需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还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证明;
8、我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开立一般存款帐户所需资料:
1、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所需资料;
2、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
3、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开立的出具借款合同;
4、异地借款需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5、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出具有关证明。
开立临时存款帐户所需资料:
1、临时机构: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注册验资资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3、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
4、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营业执照正本、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
5、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开立专用存款帐户所需资料:
1、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所需资料;
2、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
3、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
4、其他人民银行未规定而按有关规定需要开立的,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5、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需开立专用存款帐户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特殊帐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帐户);
6、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需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帐户的,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二、单位定期存款
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的客户,为提高资金效益,可将暂时不使用的资金转存单位定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有:三个月、半年、一年。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开户时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
三、通知存款
客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特点:灵活方便,存期不定,由客户视自身需要随时通知支取。
优势:保证客户临时支付需要,又避免较大的利息损失。
适用客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公司通知存款开户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
主要业务品种:按提前通知的天数分为一天或七天通知存款。
四、协定存款
客户与我行协商,对其基本帐户确定一个留存金额,我行将客户帐户中超过留存金额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单位协定存款帐户形式采用与基本帐户形式相结合的办法。银企双方签订《协定存款协议》。单位协定存款起存金额为协定起存,活期存款帐户中每日存款余额超过协定金额的部分转入协定存款帐户,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特点:灵活便利,便于客户的闲散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存储。
优势:客户与我行约定基本存款帐户的留存金额以及超过留存金额的部分的存 款利率,为客户保证了基本帐户内资金的合理收益。
适用客户:在我行各支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申办流程:
已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客户与我行协商签订一年期的《广州市商业银行协定存款合同》,约定留存金额及超出部分的存款利率。到期双方无终止或修改,视作自动延期。如需修改,客户应在合同到期日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我行也会在合同到期前15天通知客户。